《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明确提出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引导民间资金投资于创业期中小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旗帜鲜明地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这种政策性基金与商业性创投基金区别开来。
二是明确规定了适应引导基金特点的管理框架,有利于建立起引导基金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立和彼此约束的机制。
三是明确了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方式,既能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又能避免以往一些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带来的问题。
四是明确规定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能够有效避免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创业投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创业投资公司所带来的弊端。
五是通过对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及退出价格的设计,让利于民,有效引导引导基金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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