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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施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相关情况介绍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9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折子工程的要求,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试点方案,并正式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
  一、引导基金的设立原则
  1.导向性。一是引导中小企业产业发展方向,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中小企业;二是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创业期中小企业。
  2.安全性。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规范的合作机构遴选机制和引导基金先于社会资本退出的机制,保证引导基金的安全运作。
  3.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以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企业投资,政府不直接参与具体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的选择。
  二、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由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创投企业”)重点向本市注册的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为:北京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市财政安排人民币3亿元,作为试点期间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试点期间为1年。下一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强科学管理和规范运作,分阶段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四、引导基金的退出方式
  一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将引导基金所占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公开转让给社会投资者,实现引导基金的退出。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参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二是通过清算退出。参股创投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按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市金融办建立引导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引导基金的监管工作。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并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今后根据试点运作情况,设立或公开选择专门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选择北京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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