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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1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实行轮执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最高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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