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GB) | 繁体(BIG5)
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 2005年04月27日
  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税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居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开、法律保障、放手发展、引导规范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服务体系,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为确保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

  1.贯彻平等准入原则。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如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改组改制。

  2.贯彻公平待遇原则。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政政策、土地使用、人才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回或侵占;确需收回的,要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依法给予补偿。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投资工业项目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凡被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的,经批准后,市政府可用土地作为投资。

  3.放宽企业创办条件。在继续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优化大连市经济发展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大政办发[2004]65号)精神的基础上,市政府将根据《公司法》的修改情况,及时出台相关政策。

  二、优化发展环境,提高服务水平

  4.优化法制环境。全面清理和修订歧视、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文件,取消对民营经济的各种不平等待遇。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和收入,不得非法改变民营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5.优化政务环境。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凡符合企业设立条件的,应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凡需要前置性行政许可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承诺期限办理。简化企业年检手续,逐步提高对民营企业各类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比例。对民营企业进行评比,须经市委或市政府批准。民营企业参与社会赞助、加入有关协会和团体,均由企业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取消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杜绝对民营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建立健全投诉、监督机制,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有关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处理终结并予以答复。

  6.优化人才环境。在人才引进、培育、管理、服务和奖励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要把民营经济对人才的需求纳入全市人才总体规划中。进一步开放各级各类人才市场,为民营企业制定人才开发目录、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开展专场和网上人才招聘交流等服务。积极培育民营企业家人才市场,完善民营企业职业经理人测评与推荐制度。大力开展民营企业家培训和教育工作,造就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家。

  7.优化服务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作用,大力发展协会、商会、社团等社会中介机构,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作为民营经济的服务中心,要支持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搭建功能完善的社会化服务平台。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也要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形成为民营经济服务的网络。

  8.优化舆论环境。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设专版或专栏,大力宣传有关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创业典型,营造“重商、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围绕扶持重点,加大财税支持

  9.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民营企业集群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企业技术改造,建立担保机构奖励机制、信用评估制度,支持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开展创业辅导和服务、推动企业信息化建设等。市政府将出台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10.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产业项目。以“一个中心、四个基地、八大产业集群”为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国债补助、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和市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资金等。对取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凡经批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及自用进口设备投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鼓励企业积极争取《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支持全省重点工业企业加快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辽财企[2004]616号)中相关政策的支持。

  11.大力发展产业集群。集中支持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建设一批重点产业园区,搞好基础设施配套,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按照产业特点和市场规律向各类产业园区集中,围绕龙头企业构筑产业链条,形成特色园区。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在规划用地和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特色经营和专业化生产,向“专、精、特、外、新”方向发展。

  12.加快民营企业科技进步。政府支持企业的各项资金重点支持民营高科技企业发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国家和省对科研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盈利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13.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坚持扶优、扶强原则,扶持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对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和经济贡献较大的纳税大户,政府将给予重点支持和表彰。对产品荣获中国名牌和辽宁名牌称号的企业,按照《大连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获得市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应给予适当奖励。

  14.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进入国际市场,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为民营企业参加国内重要经济贸易活动提供良好服务。

  15.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公益性产业。民营企业投资兴办、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政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民营企业和个人给予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公益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6.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批准核销流动资产损失的,其所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做转出处理,由税务机关审核确定。房产和车辆过户按变更或换证方式办理,只收取工本费和登记费。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可享受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优惠政策。改制前企业已办理的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和用水指标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

  四、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拓宽融资渠道

  1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继续做好与国家开发银行大连市分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贷款合作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各商业银行改进信贷管理方式,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切实发挥银行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

  18.拓宽融资渠道。政府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增加对民营企业的投资。通过完善产权市场,推动建立风险投资股权的退出机制。鼓励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积极开展上市辅导和服务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到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

  19.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改革政府性担保资金的管理方式,逐步建立民营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和信用担保基金。组建担保行业协会,建立信用担保奖励机制,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继续搞好小额贷款担保工作,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积极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支持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

  20.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工作。要强化民营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五、积极引导支持,鼓励投资创业

  21.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支持。鼓励失业人员、大学毕业生、海外学成归来人员、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人员自主创办企业。凡上述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初创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

  22.大力吸引外埠民营企业到我市投资创办企业。凡外埠民营企业到我市投资创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人才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与我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项目,各级政府要在项目办理、贷款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提供全方位服务。

  23.大力开展创业辅导和创业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创业辅导,对拟创业人员开展免费的创业知识培训。支持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带动各类中介机构为新创立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劳动等服务。

  六、推进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素质

  24.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时规范登记为私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互相参股、职工持股、吸引外部资金等方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应努力改进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逐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鼓励民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5.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民营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方面的相应行政许可。要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保护等责任制度,并保证必要的投入。要重视企业文化,加强诚信建设,维护企业形象,要严格遵守国家财会制度,依法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和信息。

  26.民营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健全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切实改善有毒有害和危险工种的劳动安全条件。充分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七、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

  27.成立市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民营经济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加强统计工作,健全考核体系。

  28.加强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积极探索在民营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企业党的组织建设,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以党建带团建,发挥政治优势,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29.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工会组织。民营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缴纳工会会费和拨付经费,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30.做好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本意见已经明确的政策,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 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
- 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下载标题附件
 
评论 | 关闭   

 
厉以宁:透露关...
刘永好:透露非...
迟福林:非公经...
陈永杰:非公经...

政策法规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商务部2008年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

专题新闻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成立大会
  北京中小企业协会(Beijing Associ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缩写BJASME)是北京市发展...
创业板渐行渐近
2008年3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结束。创业板市场的推出,...
发展改革工作年终盘点
2007年是奥运筹备的决战之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奥运筹备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主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