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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12-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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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第二条 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准、确认,于每年7月底前将汇总清算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确认的税款数额安排资金并拨付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拨到风险投资机构。 第六条 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第七条 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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