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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1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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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提供以下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到所在地区、县科委申报,区、县科委应当在接到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科委,市科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确认工作。同时将确认名单交“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四、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每年确认一次。 六、由市科委对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中介机构实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撤销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退回所得支持资金。 七、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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