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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1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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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二、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三、产品申请认定的前期程序: (一)登录www.bsia-srrd.org 四、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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