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融资平台 | 区县之窗 | 企业天地 | 政策法规 | 简体 | 繁体 |
![]() |
| 专题首页 | 最新动态 | 图文直播 | 政策支持 | 推荐企业 |
|
| 2006-04-21 | ||
|
第一条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的规定》,鼓励企业有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机制,特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 第二条 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北京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可以申请本项资助。 第三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并应用于经济建设或社会发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条 研发机构研究开发并获取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主要包括: 1、发明专利(包括在国内或境外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第五条 有利于高效利用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研发机构与企业、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建立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或产学研联盟; 第六条 研发机构在关键共性技术、安全技术领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给予重点支持。 共性技术是指能够在一个或多个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某个行业或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技术,为技术进步提供必需的基础支撑手段。安全技术主要包括公共安全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 第七条 研发机构申请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应向市科委提交以下材料: 1、《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第八条 研发机构以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该项知识产权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情况以及经济与社会效益相关证明材料。 研发机构采取自主创新的机制模式进行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活动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由合作方出具的效果证明材料。 第九条 知识产权共同所有权人的一方申请资助的,除了提交前述第七条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其他共同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应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已经获取。 研发机构采取的自主创新机制与模式,应在申请当年以前已经发生。 第十一条 研发机构用于申请并得到资助的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成果,或者自主创新的机制与模式,在以后年度不得将该项知识产权、技术成果、机制与模式重复申请本项资助。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专项资金每年评审资助一次,研发机构申请资助的时间为每年3-5月。 第十三条 研发机构获得的本项资助,应用于研究开发的再投入,和共建机构的合作项目上。 第十四条 获得本项资助的研发机构,须在资金拨付后的下一年度内向市科委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获得支持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模式的发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处受理研发机构自主创新资助申请,并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科委审定后在市科委网站(www.bjkw.gov.cn)上予以公示。中介服务机构可从专项资金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研发机构要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一经查实,追回资金,并取消申报资助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4月21日开始实行。 |
| 主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
|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 邮编:100031 |
|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