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京银监发[2005]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工作,落实《指导意见》,加强政府、担保机构和银行间的沟通交流,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指导意见》中相关要求,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择优推荐有产品、有市场、有信用、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各担保机构应创新对中小企业担保方式,完善担保结构,并配合金融机构共同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特此通知。
附件:
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北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指导意见》
(京银监发[2005]21号)
各政策性银行北京市分行及总行营业部、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各国有商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近年来,随着以多种所有制形式为特征的中小企业规模的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国家实施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辖内经济金融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大,融资难、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贯彻落实中国银监会2005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做好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立足风险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用科学发展对指导银行业监管工作,积极支持北京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实现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和中小企业工同发展的双赢目标,现就进一步引导辖内各机构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监管指导意见:
一、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原则
(一)公平待遇原则
各机构要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调整信贷取向,消除“小”心态。在信贷准入门槛、信贷审查程序、信贷审批决策、信贷责任追究等方面贯彻落实公平待遇原则,从制度上、机制上消除对中小企业的歧视,避免片面追求大企业、大客客户的现象,防止贷款“垒大户”。
(二)梯次推进原则
各机构应展开深入调研,掌握北京市中小企业的事体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各中小企业的基本条件和发展状况,划分中小企业发展梯队。为不同梯次的中小企业分别制订副资服务计划,并做好实施工作,从而形成支持“阶梯型”的企业发展的融资格局,帮助辖内中小企业实现共同发展。
(三)讲求长效原则
各机构要充分认识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克服浮躁心态,深入企业调查,认真研究银行支持中企业发展的新措施、新方法,从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改进自身信贷管理机制入手,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真正建立起适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信贷服务长效机制。
(四)自主放贷原则
各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必须依法贯彻自主放贷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人为设置对辖内中小企业放贷的规模或比例指标。
(五)风险控制原则
在继续贯彻宏观调控“四个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信贷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有保有压,防止信贷大起大落,在积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防范信贷风险。
二、各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对象选择
(一)各机构在选择中小企业客户时,应立足北京经济,将支持中小企业与北京地区重点发展的行业结合起来,依托北京市经济发展热点如CBD商圈、奥运主题、中关村科技园区等,有选择、分步骤地对相关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对享受国家科技部创新基金贴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北京市体改委认证的辅导期中小企业、纳入“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工程”的中小企业和受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二)各机构应积极拉支持具备如下特征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有一定科技含量、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规模、产权明晰、内部管理规范、核心业务突出、具有较好的盈利性和成长性;为大中型企业配套生产、购销渠道落实、经营稳定;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管理日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逐步完善;经营者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能力,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根据北京发展情况,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应适度侧重以下行业: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医药、石化新材料等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行业;服装纺织、食品饮料、包装印刷、工艺美术等有高声需求和比较优势、有良好基础和发展空间的都市型行业;信息服务、旅游会展、方化传播、现代流通、专业服务等入世后发展前景较好的行业。
(四)各机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要限制或停止贷款;对于利用淘汰设备、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浪费资源、没有发展前途、国家明令关停的中小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对利用企业改制或优化投资组合之名逃废银行债务或不守信用、长期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中小企业,要予以同业制裁。
三、各机构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工作措施
(一)采取多种银行企业交流方式,加强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提升信贷服务水平
各机构应组织或参加单向或多向的银企交流活动,如定期举办金融产品推介会,召开一定范围的银企座谈会等,认真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形成有序稳定的联系沟通渠道。各机构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辅导中心”的形式,充分发挥自身的信息,人才,科技,资金等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等服务,指导企业筹措,运用资金,提升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小平。
(二)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和联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系统
各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的沟通和协调,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的项目情况和融资要求,研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主要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应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小企业数据信息系统,除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外,要建立与行业协会,税务,工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息管理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联系,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资料互换,数据库查询,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等方面的合作,全面跟踪,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
(三)创新对中小企业担保方式,完善担保结构
当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其缺乏符合银行要求的有效担保手段。因此,各机构首先应重视与各类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协调双方的合作关系,实现风险共担,信息共享。其次,应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探索并运用多样化的贷款担保方式,包括股权质押,保单债券质押,应收货款质押和中小企业股东及经营者的房地产抵押等。第三,各机构应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问题。
(四)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积极进行小企业贷款试点,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和组织体系
各国有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部门,配备必要人员,专门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京营业机构和北京银行可结合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经验,有计划地培育一批擅长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并以之为重点业务的特色支行,积极进行小企业贷款试点,突出由小做强;农村信用社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立足北京地方经济,重点支持农村工商企业,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作出积极贡献。
(五)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
中小企业财务状况的好坏,竞争能力、管理能力的大小是各机构区分客户的先决条件。各机构要专门制订有别于大型企业的科学的、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要进一步改进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小型企业的信用评级办法,实事求是地界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评级时,可将企业财务报表与税务报表比照分析,加大对企业法人代表评价比重,增设对企业纳税情况考察的分值,将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指标作为主要考核内容等。适当借鉴国外信用评分办法,尝试将中小企业资信与中小企业经营个人信用相结合,作为发放贷款的评判依据。
各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要符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防止由于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
(六)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建立中小企业信贷有效通道
各机构首先要大力推进银行管理的扁平化进程,在明确内部授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有针对性地将授信限额以下的中小企业首贷权,适当下放经基层支行。对符合各行信贷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信贷有效通道,通过集中办公审批,随报随审的方式缩减审批环节,降低信贷成本,提高放贷效率。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申请及评审的网络化和自动化进程,以降低管理成本。
(七)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灵活运用利率手段
各机构应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的生产和流通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困难。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时效强、频率高的特点,银行应提高服务效率,满足其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不得设置最低贷款额度限制。各机构要充分利用得率调整的政策优势,按照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合理运用贷款风险溢价方法,实行差别利率,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定价机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八)树立对中小企业营销的意识,健全贷款营销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各机构要不断强化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贷款营销理念,进一步推行客户经理制,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积极主动地搜寻市场和客户的真实信息,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新的中小企业客户,增加新贷款;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全面考核,充分调动分支行行长及广大信贷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客观公正地考评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主动发现和培育中小企业客户。
(九)努力开展信贷服务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往往规模较小,信用基础薄弱,抵御风险能力有限,商业银行应针对这些特点,不断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如针对商贸型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强有力的抵押和担保的普遍情况,为其办理动产质押业务;通过考察商贸企业的上下游关系,开展“大厂小商”串联一线的“厂商一票通”业务;积极试办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帐户托管贷款、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新业务,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丰富的融资途径。
各机构要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帐、财务管理、财务咨询和投资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开展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业务。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十)结合各行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把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纳入当年计划
各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把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落到实处。各商业银行在制定2005年年度信贷计划时,应把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纳入当年信贷计划,明确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要求各基层营业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中小企业贷款需求情况,及时上报中小企业信贷计划,经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要把支持中小企业合理的信贷要求作为2005年信贷结构调整的一项重点落到实处。
四、亲切关注贷款投向,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严格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
(一)各机构对以下中小企业在信贷支持方面应从严掌握:本次宏观调控涉及的一些行业如钢铁、水泥、电解铝、焦炭等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列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当前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的企业;效益差、风险大、没有还款能力的房地产、汽车企业;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二)各机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既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又要切实加强对新增贷款的管理,保证贷款质量,切实防范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要强化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三查”制度,严格防止中小企业间的关联互保和过渡担保现象。应对当前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认证清理归类,全面弄清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情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杜绝越权贷款、人情贷款等违规行为;从而有效保证中小企业贷款安全。
五、北京银监局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服务,促进银企间交流和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北京银监局将立足风险监管,改进服务,积极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引导辖内各机构调整信贷结构,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积极支持北京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并及时掌握辖内的中小企业发展状况,了解中小企业信贷需求情况,提出改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监管意见。同时,加强对辖内各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支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中小企业之间的联系沟通,改善银企关系,加强银企合作,防范银企风险。以科学发展观指导银行业监督工作,正确处理好支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与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