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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员及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会员的管理和促进协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是指本市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或各类机构(单位)、同担保公司相配合为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及从事担保业管理和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信用担保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从事信用
担保的各类机构(单位)、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及从事担保业
管理和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四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三、个人会员提供从事担保业管理和研究的简历或成果(包括发表文章)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第四条要求的材料。
二、秘书处负责日常会员入会的审批工作。
三、经批准的新会员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本行业行业规范等文件的制定。
五、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费
会员会费每年1000元。
个人会员会费每年100元。
每年一季度为缴纳会费时间。
会费用途:主要用于补贴协会举办的各种大型会议培训与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资料费、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和房租费等。
建立会费专项帐目,定期审计和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会员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常务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讨论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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