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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机动车过户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规范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行为,减少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支出,市政府体改办、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国有企业改制中机动车过户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企业改革中机动车过户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有企业改制实质上是企业资产的一种重组行为,资产重组必然会带来资产所有权的变化,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企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行为,降低国有企业改制成本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国有企业实施整体改革时,有改制后的企业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二、国有企业实施部分改制时,有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行业总公司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改制及资产关系的证明文件(参考格式附后),企业持证明文件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所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


  三、国有企业改制后机动车办理过户,均免交车辆过户费。


  四、本意见所指整体改革是指国有企业改制时,有企业出资人将原企业经评估后的资产与其他出资人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与其他类型的企业。部分改制是指国有企业改制时,原企业仍然续存,企业作为出资人以其部分优良资产与其他出资人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


  附:参考格式

 

参考格式:


国有企业改制证明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我单位所属________________(原企业名称),以部分资产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了________________(改制企业名称),该企业为原国有企业改制设立,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请予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名、章
改制企业名、章(行业总公司名、章)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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