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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2月18日

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
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2月18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政办[1998]3号文件转发)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及各计划单列企业:


  《区体改委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区属国有小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西城区成立由有关区领导、综合经济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小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区属小企业改革的规划、协调和政策研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改革工作的具体指导。


  各系统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制定本系统的小企业改革总体方案,具体指导改革工作。

 

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
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步伐,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市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国有小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50号),现结合区属国有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  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及主要改革形式

 

 第一条 国有工业小企业按照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经贸[1992]16号)执行。

  国有商业、服务业小企业按照国内贸易部《关于颁布〈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的通知》(内贸行一字[1997]第67号)执行。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小企业在明晰产权基础上,可以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资、引进外资、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入资等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小企业也可以用其部分法人财产与内部职工、其他法人、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股份合作制:小企业在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原企业职工和其他法人、自然人可以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净资产,也可以增资入股,将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制度。小企业也可以用其部分法人财产与内部职工、其他法人、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股份合作企业。

    第四条 兼并:效益好的优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承担债务等方式兼并小企业。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非区属企业或企业外自然人也可以控股区属小企业。

    第五条 出售:鼓励将小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售给法人或自然人。小企业产权出售应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下进行。

    第六条 破产: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小  企业,按破产试点规定的程序逐级申报,依法实行破产。

    第七条 合资、合作:拥有名、特、优产品的小企业,通过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按照国家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有关法规,改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第八条 租赁:可以将小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出租给法人或自然人经营,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承租权;承租者一般应交纳风险抵押金或分期预交租金。

    第九条 承包:小企业暂时无条件进行其他形式改革的,可以继续实行并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者可以通过企业内、系统内或面向社会的公开招标方式产生,企业出资主体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定合理的承包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公开招标产生的承包者,应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委托经营:对于经营不善的小企业,其出资主体或主管部门通过契约形式,可以委托给实力较强的优势企业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分立重组:对于整体难于搞活,但有局部优势的小企业,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企业经济效益好的资产从母体中分离,组建新的法人实体。

第二章   小企业改革的政策与措施

    第十二条 小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明确出资主体、明晰产权。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位系建立健全之前,小企业以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时的出资单位作为出资主体。

    第十三条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的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凡前三年平均利润低于5万元的,自改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全部实际上缴区财政的所得税;资金利润率较低或在近期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自改制之日起两年内返还实际上缴区财政所得税的50%。

    第十四条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小企业,原有国有资产无法一次抽回的、可部分或全部转为负债,缴纳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并分三年偿还本金。对资金利润率较低或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经区国资局批准,自改制之日起,三年内可免收、减收资金占用费。原有国有资产转为股权的,原则上应按股分红,同股同利。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国有股份的分红可以暂时转为股东贷款,收取资金占用费。经国资局批准后,股东贷款本可以减收、免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利润率较低或遇到特殊困难的企业,国有股份经区国资局批准,自改制之日起可暂不参加红利分配,但保留对当年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的所有者权益,时间最长以两年为限。

    第十五条 对符合《北京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职工持股会试行办法》(京体改文[1996]6号)中规定条件的小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第十六条  小企业改制涉及债务的(限银行外),可与本企业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职工出资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区属企业改制)按规定分配给职工个人的红利,以年度计算,凡低于当期银行一年期个人定期存款利率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优势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小企业,对被兼并企业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本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7]10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十九条 在小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仍按划拨方式过户。

    第二十条 小企业凡在市、区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通过竞价出售产权并且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的,本企业职工可按成交价享受八折优惠。其中,连续三年亏损、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小企业,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产权时,凡一次付清购买款的,可享受七折优惠。凡进入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小企业,交易服务费用可视实际情况酌情减免。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实行分立重组的,银行对分立后的优势企业在其合理分担银行债务并按期偿还的前提下,给予贷款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售小企业产权时,原则上由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接收全部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按现有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有关规定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 出售小企业产权时,核定离退休人员等所需费用的标准为;改制前未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上一年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高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部分乘以15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一年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和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所需的医疗费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编外的长期病假、工伤人员、精神病患者的安置费,按从改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人员的安置费,按五年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欠交的各种社会统筹费,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计算核定。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计算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必须按规定保证支付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类企业在新招聘人员时,应优先招收小企业下岗待业人员。经劳动部门认定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 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因市、区政府统一规划的拆迁而丧失经营场地的小企业,其全部从业人员视同于下岗待业人员,接收上述人员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核实后同等享受减、免税政策。被拆迁区属企业全部原有人员另行租场地经营的(包括两个以上企业联合租场地经营),享受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签有回迁协议的区属企业,在组织生产自救期间,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兼并、破产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分流和安置问题,可以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应遵照《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市政府[1994]年14号令)执行。股权设置比例由企业与国有资产出资主体协商确定,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国有法人股,但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49%,有特殊情况国有股本需超过49%的企业,报政府有关部门个别处理。企业外自然人向企业投资后,应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 小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应在产权界定基础上,由企业出资主体决定。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必须由国家认定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值在400万元以下的由区国资局确认,400万元以上的经区国资局报市国资局确认。涉及土地使用权确权和土地使用处置方案的,须先取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出售应在市、区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或经区国资局批准后由双方协商进行。出售价以评估确认价减去按规定核定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的生活、医疗费后的价格为底价。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出售后扣除交易费用的净收入,经区国资局批准,可以拨付给出资主体用于再投资,也可以由出资主体借给原企业有偿使用,以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条 鼓励小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本企业净资产。对因净资产数额较大、一次性买断有困难的本企业职工,允许其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全部购买款项的30%。实行分期付款时,对未付款部分不享有所有权,在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交付资金占用费前提下,可以享有分红权。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 公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小企业,可采取“零”价出售,本企业职工可以优先购买。出售后的企业变更注册,注册资本金由购买者注入,产权归购买者所有。

    第三十二条 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小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规定执行。对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

    第三十三条 小企业实行全部租赁经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给本企业职工。租赁期间,公有资产所有权、企业隶属关系及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变。租赁必须签定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必须按社会保险政策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承租人对承租期间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欠交税款、民事诉讼应负全部连带责任。承租人一般交纳不低于企业净资产20%的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应为现金或是易于变现的财产),也可以分期预交租金,不再交纳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四条 小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人一般应交纳不低于企业净资产30%的风险抵押金。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三十五条 小企业可以实行先承包或租赁后转让的办法。经发包(出租)方与承包(承租)方约定,在承包、租赁期限内,上交资产承包总额或租赁费总额与承包、租赁期开始时企业挣资产银估值相等的,企业产权可以转为承包、租赁者所有。

    第三十六条 委托经营必须坚持互惠互利却确保被委托经营的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订合同,并经过法律公证。

    第三十七条 小企业分立重组,应由出资主体提出申请,征求银行或其他主要债权人意见后,报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小企业改制、出售、兼并、分立重组等涉及企业法人变更时,如其资产负债率较高,改革方案要征求主要债权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小企业改制中,原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在职工本人同意的前提下仍然有效,但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小企业改制分离出的职工,作为下岗待工人员,进入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劳动部门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劳务输出等措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合同期满的,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终止手续。

    第四十条 在小企业改制过程中,公有房地产作价入股、转让时,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地产可以由出资主体持有产权,租给改制后的企业使用。企业改制时如全部在职、离退休人员均留在企业,房屋租金可以仍按原来的政策性价格给予优惠。

    第四十一条 小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后,一般应实行计税工资办法。原实行其他工资办法的企业,通过内部职工入股改为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时,由财政、税务、劳动部门参照改制前一年的人均工资水平核定税前列支标准。

    第四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应努力降低小企业的改革成本,在评估验资和其他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小企业因改制而发生的评估、验资费用,由被评估、验资的资产净值中扣除。因改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列入改制后企业的开办费。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改制后,需原上级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可缴纳一定标准的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 小企业改革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其改革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职工入股坚持自愿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职工入股。小企业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企业以后,仍应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主要负责人可以作为职工代表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在用工制度方面应进一步依照《劳动法》进行改革,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第三章 小企业改革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小企业的改革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并结合本系统、本行业小企业的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革规划。本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与政府各部门业务工作有关系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出实施操作细则。全区小企业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的原则,在三年内基本完成经营机制的转换。每年度的小企业改革工作目标,将在年初的改革工作要点中下达。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区、街两级所属集体小企业的改革,参照本意见的有关内容实施。街道小企业改制后返还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由各街道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 本意见由区体改委组织督导、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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