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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武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宣武区中小企业网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11日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环境,提高中小企业整体素质,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辖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包括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文化创意企业等。

第三条 我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初始额为1000万元,年度补充额为初始额的30%,由区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要求进行管理

成立区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征集,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成联合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实施前评估;发改委、商务局、科委、文化委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初审、上报、批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市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规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内容:

    (一)经营方式符合环保要求,能够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

(二)开展特色经营,有利于促进老字号企业,促进民族、民俗特色经营发展的项目。

    (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

    (四)发展现代流通方式,整合商业资源,发展便民、连锁、服务的项目。

(五)能够发挥区域文化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宣南文化”发展及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

(六)增加较多就业机会,有利于扩大就业再就业,促进社会稳定的项目。

(七)国家、北京市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项目。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凡符合本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可申请使用一种支持方式。

(一)能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方式;

(二)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可申请财政拨款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三)   能较快形成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且有社会其它资本投入的项目,可申请引导性委托入股的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

(一)银行贷款贴息,根据企业与承贷银行签订的项目合同,按照银行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现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银行贷款贴息,期限一年。对上缴区级税收较多单位,银行贷款贴息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二)财政拨款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自有资金投入资金的30%,对上缴区级税收较多单位,比例可适当增加,但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引导性委托入股,原则上按企业注册资金的10%给予支持,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区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项目,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已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在同一年度内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于每年二月、八月公开征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二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填报《宣武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

(五)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或北京市支持我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区级配套的项目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办公室。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组成联合评审组,于每年三月、九月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示范性及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等方面进行项目实施前评估。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评审组意见作为确定每年支持项目的主要依据,重大项目必要时须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联合评审组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办公室负责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公室根据联合评审组评审意见及公示情况,致函告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项目进行批复。

    第十八条 凡被确定为支持的项目,区财政局将依据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及评估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视项目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及社会其它资本到位情况,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办公室报送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一式三份)。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对支持的项目进行项目实施后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每年牵头组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适时上报区政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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