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清理市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集资、基金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1999〕35号?1999年11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要求和清理原则,本市对市级规定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1999年第四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现有的52项市级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分别情况作不同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52项收费项目的具体处理意见 (一)22项合理收费予以保留,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5项合理收费予以保留,收费名称按市政府文件规定予以规范,变更手续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 (三)11项降低收费标准、缩小收费范围,由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后执行。 (四)7项合并为4项。合并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中,“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并入“地下水资源费”,统称“地下水资源费”。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需做相应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商有关部门提出草案报市政府。 (五)4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3项暂缓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小公共汽车管理费”、“机动车安全费”3项收费的执收范围和标准维持现状,待全国统一安排后,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执法执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决定,坚决落实有关收费项目的处理意见。各级财政、物价、监察、纠风、企业减负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调整、处理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决定执行收费的,一律视同乱收费,由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17号)处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调整、合并和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的各涉项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不能影响履行正常管理职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曰起执行。
附件:市级批准设立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项目调整目录 一、按原规定保留项目(22项)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 注 1.统一行车路单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区县交通局 2.外来人员就业证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 市政府1994年15号令 市区县供暖办 4.用工簿 市政府1989年6号令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5.教育事业发展费 市政府1994年9号令 市工商局 6.绿化建设费 京政办发〔1992〕16号 市园林局 含公园建设费 7.绿化补偿费 市政府1998年19号令 市区县园林管理部门 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京政发〔1997〕36号 市财政局、区计委、远郊区县主管部门 市计委开具缴费通知单 9.街巷清扫保洁费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街道办事处 10.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京政发〔1988〕22号 市区县规划局
续表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 注 11.地方小煤窑管理及修路费 京政发〔1989〕38号 市地煤办 12.渣土消纳许可证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13.渣土消纳单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14.公厕保洁管理费 市政府1989年11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15.垃圾消纳场管理费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16.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费 京价(房)字〔1998〕第036号 建行北京市分行 17.审查工程合同预算手续费 京政办发〔1983〕135号 建行北京市分行 18.处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费 京政发〔1994〕37号 市建委 19.统计岗位证书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市区县统计局 20.除四害消杀服务费 京价(涉)字〔1990〕第177号 市区县街道爱卫会、 服务站 21.北京市盐业生产加工、批发经营许可证 市政府1995年31号令 市商委 22.渣土消纳场管理费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二、规范收费名称(5项)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1.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工程许可证 京政发〔1987〕150号 市建委 原为:外国企业证书 2.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 京政办发〔1995〕113号 市民政局 原为:建设征地农转居超转人员生活补助费 3.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费 京政发〔1991〕54号 市广电局、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构 原为: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 4.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京政发〔1991〕54号 市广电局 原为: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 5.劳动鉴定费 市政府办公〔1993〕厅秘字67号 市区县劳动局 原为:因公负伤职业病劳动鉴定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和缩小收费范围的项目(11项)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备注 1.货物包装托运管理费 京政办发〔1988〕49号 市运输指挥部 2.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 京政办发〔1988〕49号 市运输指挥部 3.临时占路执照 京价(涉)字〔1991〕第190号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4.处运废旧金属手续费 京政发〔1985〕157号 市供销社 5.燃气行业管理费 京价(收)字〔1997〕第217号 市燃气办 6.房屋买卖手续费 京政发〔1988〕82号 市区县房地局 买卖双方各50% 7.统计登记证书费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市区县统计局 个体收费标准不 变 8.委托雇工费 市政府1998年1号令 市区县街道人防办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 北京市消防条例 市消防局 原为:消防安全审批许可证 10.社会文化管理费 京价(收)字〔1992〕第486号 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 取消对营业性舞厅、歌厅、电子游艺、台球业收取的管理费;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收费,改为按核定座位收费 11.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 市政府1995年12号令 市区县房地局 向出租方收费 四、合并的收费项目(7项并为4项) 合并后的项目名称 原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执收单位 1.出租汽车治安登记证工本费 1.出租汽车司机治安备案证 2.治安备案登记证 市政府1997年11号令 市公安局 2.道路货物运输运单(合同)工本费 3.公路货运统一行车路单 4.道路货物运输合同书 北京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区县交通局 3.地下水资源费 5.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北京市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征收办法》、《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市区县节水办、市区县水利局 4.承压锅炉司炉操作证工本费 6.蒸汽锅炉司炉操作证 7.热水锅炉司炉操作证 市政府1989年41号令 市劳动局 五、转为经营服务性的收费项目(4项)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服务单位 1.委托清运垃圾、渣土托运费 市政府1994年16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2.委托抽运粪便服务费 市政府1989年11号令 市区县环卫局 3.委托掏挖化粪池服务费 京政发〔1985〕167号 市区县环卫局 4.委托疏通粪便管道服务费 京政发〔1985〕167号 市区县环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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