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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止向企业摊销报刊和音像制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1日


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
北京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制止向企业摊销报刊和音像制品的通知

(京纠发[1997]11号·1997年10月24日)



  目前,一些行业性报刊、音像发行单位,以种种理由向企业摊销本行业出版的报刊和音像制品,企业反映强烈。此种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加了企业负担。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并按照京办发[1997]37号文件要求,在认真做好党报党刊特别是中央和我市重点党报党刊发行工作的同时,严禁向企业强行摊销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必须坚决做到“八不准”

  不准以下发行业檔等形式强制企业征订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不准以行业职权向企业摊销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不准强行从企业账户上划拨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的费用;不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强行要求企业订阅行业报刊及摊销音像制品;不准把向企业摊销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作为发放工资奖金的依据;不准把征订书报刊物和音像制品作为评比先进、达标升级的内容;不准备执法执收管理部门以不订刊物不办事来要挟企业;凡属部门的内部数据只许发放,不准收费。

  二、加强执法监察力度,发挥新闻监督作用

  1.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部门、执法执收部门、各报刊社及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本通知办事。对于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要追究责任。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要严肃处理。

  2.企业在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积极征订党报党刊的前提下,有权抵制其它各类书报刊物的摊销行为。对违反本通知精神的人和事,有权向上级机关举报。新闻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可予曝光。

  望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贯彻执行。

  市人民政府举报中心电话:63848720

  市企业减负办举报电话:65193101

  北京电视台钟鼓楼节目举报电话:6326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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