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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现就企业登记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内资企业名称问题
1、允许投资性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字样。
2、主营业务为“广告设计、制作”’的企业,允许其在名称行业特点中使用“广告设计(制作)”字词,但不得单独使用“广告”字词。
3、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名称中可以使用“孵化”或“孵化器”字词。
二、关于住所问题
1、使用农村地区房产作为企业住所,产权属于农民个人的,可由产权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房屋产权归属。
使用上述房产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2、凡以居民楼(含底商楼层)作为企业住所的,应经环保局审批确认其不扰民、无污染后予以受理。
三、关于内资企业经营范围问题
1、专业性广告企业申请从事与广告业务有关的经营活动的,可予登记注册,其经营项目应核定为“承办展览展示”、“广告信息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中的一项或几项。
2、核定信息咨询经营项目时(含各类单项的咨询业务),应在该项目后注明“(不含中介服务)”字样。
3、科技企业孵化器类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中,可核定“科技企业孵化”或“企业孵化”经营项目,其他经营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4、申请从事区县所属国有资产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或“资本运营”。
申请从事区县属范围内集体资产经营的企业,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集体资产运营”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四、关于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问题
(一)关于注册资本(金)数额
1、从事广告设计、制作业务的广告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10万元人民币;从事广告代理、发布业务的广告经营企业注册资本(金)数额不得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类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金)不作特殊要求,符合《公司法》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注册资本(金)的有关规定即可。
3、申请从事国有、集体资产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二)关于出资方式
1、申请设立投资性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应全部为货币,不得以实物出资。
2、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以下实物暂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食品、饮料、烟草、棉、麻、土畜产品、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化工产品、药品、中草药及其制品、石油及其制品、煤炭及其制品、木材、建筑材料、矿产品、金属材料、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汽车配件及未办理行驶证的机动车、工艺美术品、字画、图书、肥料、农药、饲料、苗木、花卉、家具、工业用原材料、工业用半成品。
著作权、商标许可使用权、专利许可使用权以及其他许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不得作为对企业的出资。
(三)关于出资比例
1、全市范围内以下企业的最大股东所持股权占企业总股本(金)的比例可以达到95%。
(1)属于高新技术性质的公司和高新技术性质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2)出国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2、“一区五园”内的高新技术公司和投资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在公司内所占股权,可与其实际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此类出资额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的情况,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表示。
(四)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
公司股东以货币增资的,仍应严格执行《转发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股东应将增资货币存“企业登记注册入资资金专用帐户”。
非公司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除外)申请货币增资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五、关于内资企业投资问题
企业是否具备对外投资能力,其投资能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属企业自律行为,不属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内容。为统一登记规范,登记主管机关不再查证公司及其它企业的投资能力及受让能力。在企业作为投资人或股东时,不再要求出具审查其投资能力的审计报告、查帐报告等文件。
六、留学人员资格认定问题
出国留学人员投资兴办各类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注册时,不要求出示证明其留学身份的文件。留学人员出具中国护照的,可投资设立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出具留学国家颁发的长期居留证(绿卡)的,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七、关于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加注问题
企业(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除外)注册资本(金)有以非货币出资的,在非货币出资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之前,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最后部分注明“(非货币出资××万元,为××,占注册资本(金)的××%,未办财产转移手续)”。非货币出资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删除“未办财产转移手续”字样,其他内容仍予保留。
八、关于内资企业改制登记问题
1、无主管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其资产经法定审计验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可不进行清产核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改制方案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
2、属“挂靠”性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时,上级主办单位出具文件明确表示未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其资产经法定审计验资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后,可不进行清产核资,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其改制方案后,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改制登记。
3、原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再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如果出资人及出资额不发生变化,在改制登记时可不进行资产评估,只须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但股权设置方案必须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如果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进行验资。
九、关于企业章程的审查问题
1、企业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制。登记机关除审查下达条款是否与主要登记事项相一致外,其它内容不再审查,由投资人(股东)依法约定,不要求企业完全按照参考格式制订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
(1)公司制企业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审查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金)、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及监事会人员数量
(2)全民所有制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查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数额及来源、主办单位名称
(3)合伙企业审查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人姓名、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2、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书中应明确表述:“本章程(合伙协议书)内容如与法律、法规不符,以法律、法规为准”。
十、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
(一)关于中方投资者
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中方投资者兴办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资信证明
1、中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1)由银行出具的证明投资人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银行出具的对帐单不得作为资信证明。
(2)国有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企业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2、外方投资者应提交下列文件中的一项作为其资信证明:
(1)与投资人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证明其资金信用状况良好的文件。
(2)投资人的母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担保的应出具以下文件作为资信证明:
A、母公司或投资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或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与投资人是母子关系的证明;
B、与母公司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出具的母公司资信良好的文件;
C、母公司为投资人提供资金担保的文件。
(三)关于经营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不受注册资本数额的限制,其增加的项目只要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即可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增加自产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建筑材料安装除外)及调试的,可不经审批,直接办理登记注册。
(四)关于增设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的,可以增设分支机构。
(五)关于内资转外资
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变更后的执照“经营范围”栏最后项下注明:“(该公司 年 月 日前为内资企业,于 年 月 日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起始日期应是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日期,并按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经营年限核定其截止日期。
此类企业如再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其变更后企业的设立日期应为该企业最初设立登记为内资企业的日期。
(六)关于身份证明的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时,除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外,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时,除法定代表人外的其他人员发生变化的,不再要求提交其身份证明。
(七)关于注销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属合同、章程到期自然终止的,不再要求提交市经贸委的注销审批文件。
2、公司制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其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公告文件。
十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登记注册问题
1、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中文名称应全部使用汉字,外文商号应音译或意译为中文。外文商号由不能拼读的字母组成的,经市局核准后方可使用。
已设立的代表机构的中文名称中含有外文的,可维持不变。
2、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的名称中是否冠以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别(地区)名,以《批准证书》为准。
3、外国(地区)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申请延期登记,驻在期限未满的,不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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