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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本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改革,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1999]36号)的精神,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1999年7月20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城镇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时,被界定为劳动群众集体共有的资产无法将产权记在职工名下时,可在一定区域、一个系统或一个企业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第三条 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要经过所属范围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授权专门机构确认后,到对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第四条 按集体企业的现行管理体制,北京市政府各委办局是市属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到市民政局登记;区县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是区县属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到所在区县民政局登记。
第五条 筹备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企业改制和成立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的批准文件
三、工商局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
四、拟任协会负责人名单
五、产权登记书
六、场所使用证明
七、章程草案(按集体资产管理协会示范本制定)
第六条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接到上述文件后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准予筹备的通知,并负责指导监督协会的筹备工作。
第七条 完成筹备工作的集体资产管理协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成立登记。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
1.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2.选择产生的负责人名单 3.通过章程的决议 4.同意以上意见到会人员签字名单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四、负责人登记表
五、章程正式文本三份
六、章程审定表
七、场所使用证明
八、活动资金验资状况证明
第八条 批准成立的集体资产管理协会要按照自己制订的章程,遵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开展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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