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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取消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有关问题的函”(京农畜字[2003]38号)收悉,为认真贯彻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收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取消强制检疫收费
按照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取消强制检疫收费项目,包括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即原《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中附件四表二所列全部项目予以取消。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取消下列收费项目:
(一)取消原《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中附件四表五所列“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全部项目。
(二)取消原《关于畜牧兽医检疫、检验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037号)文件中附表一第六项“水生动物检疫”所列全部检疫项目和第八项“检疫监督”所列的动物诊疗和无禽流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项目。
(三)取消防疫检疫工作中涉及的各种证、章、标志工本费收费项目。
三、对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并签定委托协议书进行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验、植物检验收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收费标准按市物价局现行规定执行。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动物及产品需要进行重新检疫、消毒、免疫的,按本函附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五、对取消项目后影响收入的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及原资金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六、请你局及区县农业局持此函到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办理票据及《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其他有关事项仍按京财综[2003]113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附件:重、补检收费标准
附件一
重、补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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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种类 |
单位(次) |
动物检疫
收费标准 |
动物产品检
疫收费标准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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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家畜 |
货值 |
1% |
1.4% |
指马、牛、驴、
骡、驼、狨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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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 |
货值 |
1%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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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兔鸟类 |
羽 |
0.4—0.5元 |
0.4—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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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禽 |
羽 |
0.1—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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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龄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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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 蜂 |
箱 |
1.6—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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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
野生动物 |
头(匹)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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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象、狮、
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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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
野生动物 |
只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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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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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野生动物 |
货值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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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动物 |
货值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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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 |
只 |
0.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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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散脏器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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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元 |
含头、蹄、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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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蛋 |
枚 |
0.3—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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