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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各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提高公示质量,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动态监管,促进公示活动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动态监管
1.要指导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守信企业”信用标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2.要将“守信企业”名单下发到各辖区工商所,列入“网格化”管理,各分局合同科要加强与12315、消协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守信企业”的违法违规及被投诉情况,掌握“守信企业”违法失信的动态信息。
3.接到对“守信企业”的投诉后,应会同负责考核推荐的行业协会进行调查,并约见企业负责人核实情况,发现轻微失信行为的,要对其实施告诫提示。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以查处,并由各分局合同科将查处结果通报相关行业协会。
4.要定期查询《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发现“守信企业”进入“警示信息系统”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撤销公示。要做好“守信企业”撤销公示信息的归集工作,并将撤销信息录入“合同管理系统”。
5.“守信企业”违法行为涉及其他执法部门的,要向其他执法部门制发《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建议书》,并由其将处理结果反馈。
6.假冒“守信企业”名义或“守信企业”被撤销后,仍以其名义在社会上进行虚假宣传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诚信教育和指导培育
1.要把参与“守信企业”公示活动与建立健全行规、行约结合起来,根据行业特点,细化信用标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2.要建立对“守信企业”的回访制度,做好回访记录。加强对“守信企业”的动态考核。发现企业在经营中存在违法失信行为,要及时向企业住所地工商分局通报。
3.要积极采取宣传、培训、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守信企业”的诚信教育,指导企业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自觉维护诚实守信的良好声誉。
三、建立“守信企业”档案
建立“守信企业”档案是实施动态监管的基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建立。
1.各分局建档内容包括:《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考核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检查情况表;撤销公示审批表等。
2.各行业协会建档内容包括:《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考核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行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自查报告;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企业失信违法证据材料、撤销公示审批表等。
四、建立对“守信企业”公示的撤销制度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对“守信企业”的动态监管和考核中,如发现“守信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市局撤销公示:
1.在申报“守信企业”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示的;
2.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的;
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4.被新闻媒体披露,并经查实确有违法失信行为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5.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
6.企业注销的;
7.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各分局收到对“守信企业”以上情况的投诉举报或在监管中发现“守信企业”具有以上情形的,应及时告知负责考核推荐的行业协会,由行业协会核实情况并返回意见。同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局提出撤销建议。
市局经审核后,签署撤销意见,并将被撤销公示企业从《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良好行为信息”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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