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企业[2003]1197号
北京市发改委、浙江省、吉林省、四川省、山西省经贸委: 你们关于推荐长春市、成都市、太原市、浙江省台州市及北京市(包括中关村、通州区)作为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报告及相应的试点方案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3]3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3]625号)的要求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同意将长春市、成都市、太原市、浙江省台州市及北京市(包括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请你们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时间,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在推进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务求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