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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北京市等城市作为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批复
  2003年09月29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改办企业[2003]1197号

  北京市发改委、浙江省、吉林省、四川省、山西省经贸委:

  你们关于推荐长春市、成都市、太原市、浙江省台州市及北京市(包括中关村、通州区)作为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的报告及相应的试点方案收悉。根据财政部《关于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3]3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3]625号)的要求和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安排,经研究,同意将长春市、成都市、太原市、浙江省台州市及北京市(包括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请你们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组织协调,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大胆时间,积极探索,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在推进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建设方面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务求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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