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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对于优化市场经济环境、减少管理和交易成本、维持经济顺畅运行、促进社会资源高效合理地分配、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净化社会风气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
一、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
北京市委、市政府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非常地重视,2001年市政府成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组,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目前,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进展情况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2001年以来,我市着手开始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市政府在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起主导作用。
一是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试点——通过利益纽带维系各信用主体,创造信用需求。2001年12月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服务体系正式启动。二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初步实现政府部门的互联互通,为政府监管提供服务。2002年3月,由市工商局牵头,全市45家部门共同参与,建立了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注册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三是制定法规规章——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开放、归集提供法律支持。2002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02]17号)。2002年8月,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与此配合,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制定出台了本部门推进企业信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
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始起用。1998年,人民银行启动了信贷登记系统建设工作。1999年底,《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颁布实施,系统正式运行。2003年,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异地联网查询和数据报送。
3、市场化的信用中介机构发展较快。北京市是国内信用机构发育最早、数量最多、门类最齐全的地区之一。从1992年开始,信用中介机构逐步发育、成熟起来,企业信用服务初具产业规模。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受到各方重视。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中信用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特别是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住房、汽车消费拉动的个人信贷规模急剧扩张,信用卡消费逐年增加,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紧迫性日益突出,已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扩大内需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1、人民银行个人信贷信息咨询登记系统开始筹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部署,北京营业管理部从2002年开始建设北京市个人信贷信息登记咨询系统。其主要功能是采集和整合全市各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和还款信息,形成北京地区个人消费信贷信息数据库,实现银行内部信用资源共享,有效监管、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2、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成立于2002年8月,主要职能是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个人信用服务中心依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建立起全市300多万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数据库,并新增加10多万笔公积金贷款信息以及近6万笔商业贴息贷款信息。
3、部分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展的个人信用业务开始起步。北京市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发育较早,由于个人信息采集难度大,调查成本较高,多数信用机构从事企业信用调查和评级,仅有极少数公司开展个人信用调查。
二、北京市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中关村试点和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规划、协调推进不足,没有体现出“社会化”和“体系化”的特征,与国内一些信用体系建设进展比较快的地区,如上海等省市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
(一)有关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不一致。
从目前现状看,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然有了推进工作小组,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部门之间的资源整合不够,各职能部门认识不统一,职能分工有待进一步明确,在全面协调推进上存在较大差距。既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也没有统一的发展思路和规划,由于信用体系具有“社会化”和“整体化”的特点,在现行体制下单靠一个部门、一个行业建设,很难有更大的作为。
(二)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部门所有。
近几年,北京市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已不同程度地开放了部分企业信用信息,但个人信用信息却始终未依法开放。这些信息主要分布在如人事、公安、税务、交通、房管、司法、社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及公用、通讯等企业中。由于信息长期处于封闭管理和分割状态,社会公众难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个人信息,信用机构也无法以合法身份采集、加工和出售这些信息。
(三)缺少法律法规保障,未建立起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北京市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以来,个人信用法规一直空白,这也是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落后于上海市等省市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障碍,主要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开放、个人隐私保护和信用机构采集信用信息的合法性,以及对信用服务行业监管等方面,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四)信用市场需求不足,社会缺少信用氛围。
主要表现在:一是作为微观经济主体,企业目前普遍缺少对相关信用的管理;二是个人信用意识不高,居民信用消费认知程度较低,消费信贷和使用信用卡还没有成为人们的普遍行为。由于个人和企业普遍缺少信用意识,从而导致市场需求不足和社会缺少信用氛围。
由于失信情况没有得到有效的记录和公开,使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守信的企业和个人也没有得到好处。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恶化了社会整体信用体系。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当前的重点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以培育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带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有序地推进。
今后三到五年,是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信用体系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抓住一个关键,建立两个着力点,实现三个目标。
抓住一个关键:政府部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的力度,是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的关键因素。
建立两个着力点:一是研究制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行业的监管;二是积极培育信用市场,支持能够满足不同主体和经济行为需要的、有权威性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发育发展,给予充足的市场发展空间和政策支持。
实现三个目标:一是基本实现覆盖全市的独立、公正的第三方联合征信;二是初步形成信用产品供给与需求较为活跃的信用市场;三是建立社会诚信受益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最终在全市创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为了实现尽快建立我市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目标,当前应重点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1、尽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机制。
建议对我市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进行整合和重新设置。在领导机构层面,由一位市领导负责。在工作机构层面,建议由综合部门牵头,市各相关单位参加;牵头单位主要负责规划制定、综合协调等方面的工作,各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承担相应工作。
2、尽快制定出台北京市地方信用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从根本上讲,信用法规建设是要把信用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管理制度,在法律法规上加以确立和完善。应尽快制定出台《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和信用行业的发展。
北京市的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行业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有政府部门的、银行的、住房基金和信用企业的,还有一些国际性的大公司在北京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全国来说发展是比较快的。为促进其进一步发展,政府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快政府部门的信息整合和公开,并协调银行、公安司法等单位和部门加强信息披露。这有利于提高信用中介机构的产品质量。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对征信行业的需求。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增加需求的手段之一,同时还要出台相关规定,扩大资信调查报告等产品在一些领域的使用。三是制定适当的准入条件,并加强对征信机构的日常监管,以维护征信行业的水平和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应加快推动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以强化行业自律。
4、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这种商品的交易规模的扩大,支撑着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张。目前信用业呈现的是供需双重不足的局面。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初期,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促使征信市场的发育和发展,尽快使征信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5、加快研究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社会信用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的内容。失信惩戒机制既要严厉打击失信者,又要保护守信者和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要建立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对失信行为用法律和行政手段进行处罚,使失信行为所失大于所得;另一方面,要利用社会征信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媒体等,使失信者在信贷、就业、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约的社会惩罚机制。
6、加强全社会诚信教育。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既需要完善各种法律法规,严格监督实施,同时也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全民诚信教育,树立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信用道德水平。要将其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利用多种方式,长期坚持,抓出成效。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一是建立政府诚信机制。政府在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中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理应成为社会诚信的表率。政府的诚信主要表现在:依法正确行使公共权力、建立自身规范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即政府应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如果失职违纪应受行政处罚,如果侵害群众利益,应按照相关法律负有侵权赔偿责任。二是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力度,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信用奖惩机制的作用,辅以必要的政府行政支持,对守信者在资金奖励、公开宣传、市场准入方面给予优惠,帮助守信的中介机构提高公信力;对毁信者施以严重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