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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简介
经市科委认定的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孵化器种子资金,用于孵化基地建设和在孵企业的项目贴息、投资和补助拨款等支持。
2.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在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年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终财务决算。
(2)转化中心将申办单位的企业税票复印件及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税种确认。
(3)转化中心于7月中旬前将申办单位按规定计算出的应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报市财政局。
(4)市财政局按照确认的税款数额将资金拨到转化中心,转化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资金转拨手续。
(5)企业在收到上述资金后,作增加“资本公积金”处理。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有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
3.联系单位
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电话:64874216,64853163
4.孵化基地的认定
(1)条件要求
①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孵化器公司;
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③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⑤孵化基地的孵化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一定面积的共享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
⑥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⑦在孵企业超过10家,年度毕业企业数占在孵企业的25%以上。
(2)办理程序
①申办单位到孵育协会领取或通过相关网站下载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②申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准备所需提供附件向孵育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③孵育协会按照条件组织专家对申办单位进行考评。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核单,报北京市科委;不符合标准的,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退还申办单位。
④市科委按照条件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退孵育协会有关人员。
⑤孵育协会对未通过认定的孵化基地,填写退件通知书退还申办单位;对通过认定的孵化基地,电话通知申办单位领取《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证书》。
(3)提交材料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四份):
①《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②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申报书。包括:服务设施、服务内容、孵化资金的运作;孵化器的资产总额、营业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总收入增长率;在孵企业数量、在孵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在孵企业总收入、在孵企业纳税总额;
③管理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
④管理制度。
5.已认定孵化基地的复核
市科委每年对已认定的孵化基地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者撤消其《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称号,并取消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资格。
(1)提交材料
①《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复核表》(一式三份);
②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一式一份)。
(2)程序
①申办单位到孵育协会领取或通过相关网站下载复核表。
②申办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复核表,准备所需提供附件向孵育协会提交复核材料。
③孵育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核单,报北京市科委;不符合标准的,写明理由并填写退件通知书,退还申办单位。
④市科委按照条件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复核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核意见及理由,退孵育协会有关人员。
⑤孵育协会对未通过复核的孵化基地,填写退件通知书退还申办单位;对通过复核的孵化基地,电话通知申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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