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简体 关于我们
 当前位置:北京中小企业网 > 信用担保 > 中小企业担保体系 > 政策法规
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
  2006年03月21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推动中关村地区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主要是对经过选择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跟进投资资金。首期资金规模为7000万元。

  投资原则

  投资的项目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投资范围为中关村科技园区;

  (2)以创业期的企业为主;

  (3)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投资占投资公司项目投资额的5-20%

  (4)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单笔投资额为10万元-100万元。

  运作模式

  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将采取以下两种模式进行运作:

  (1)委托已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①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将委托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标准去审查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格。认定创业投资机构资格的主要条件有:

  ※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以上;

  ※公司的运作规范(如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高效灵敏的投资决策程序,具有很好的激励约束机制)

  ※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有良好的业绩纪录。

  在上述条件中,如果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绩极为突出,或者具有来自海外背景的管理团队,则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②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与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③当创业投资机构选定项目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比照优先股的方式,委托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跟进投资。

  比照优先股的含义是指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不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决策;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④投资收益和损失的分配。

  如果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跟进投资的项目发生破产清算,则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按照投资比例,承担以投资额为限的损失;如果投资成功取得回报,其跟进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55的比例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与创业投资机构之间进行分配。

  (2)委托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投资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将与已成立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运作方式同(1)中的

申报须知

  (1)对投资合作对象的基本要求:

  ①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②主要经营范围以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为主;

  ③公司运作规范,对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项目人员具有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④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有良好的业绩纪录。

  (2)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都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合作意向函》。

  (3)具有合作意向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①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②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

  ③银行开户证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④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⑤提供一份《公司情况介绍》,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的股东结构;

  ※创业投资机构主要从业人员的资历;

  ※创业投资机构对高层管理人员和项目人员的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创业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

  ※创业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投资设想(应包括重点投资领域、行业和投资规模等)

  (4)有意向并符合基本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准备10份包括所有文件的全部材料,提交给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财政金融处。

  (5)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公开评审,最后确定合作对象,并通知创业投资机构。

  (6)各创业投资机构准备有关文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封面格式

  封面应标明下列内容:公司(或有限合伙)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②填写顺序、目录

  创业投资机构应按操作指引中的顺序准备文件,并列出目录。

  ③请一律用A4纸张准备全部文件。

  联系方式:(略)

                    

打印 | 评论 | 关闭 
主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维护:北京市经济信息中心、北京中小企业协会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  邮编:100031
E-mail:service@bjsme.gov.cn 京ICP备06023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