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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北京市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项目:重点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产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重点产业集群中为中小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服务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项目。
2.农产品加工项目:重点是产品有市场、增加就业岗位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上半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
对我国境内参加第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的中小企业的展位费进行补助。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即: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3.经济效益良好;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要求,申报项目须符合产业政策、“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项目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8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经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 2010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定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规定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3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得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申报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属于省、市发展规划中重点发展的产业;二是年服务产业集群内中小企业数量不少于100家,具备产品设计、开发、质量检测等多种公共服务功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项目承担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是采用或生产的节能产品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8年第36号),或在产业集群内进行集中治污改造。
5.申报农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项目建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2007年12月31日前成立并开展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2.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担保金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中,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80%以上,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占60%以上或单笔800万元(含)以下贷款担保业务额在2.5亿元以上。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3.2009年上半年增加的贷款担保金额达实收资本1.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贷款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9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三、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的,每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和企业已投入的自有资金总额,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每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补助业务为单笔800万元(含)以下、单笔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
补助额度:单笔贷款担保额3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补助比例不高于贷款担保额的2%; 300万元至800万元(含)的,补助比例不高于1%。其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担保期不足一年的业务按年折算。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三)中博会补助项目。
境内中小企业租用的每个标准展位补助3000元。
四、项目申报
(一)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详见附件3)申报材料。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5),企业可自行从北京中小企业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该机构资质证明原件及公章)。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企业基本情况;
(3)产品需求分析和改造的必要性;
(4)改造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5)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和资金构成;
(6)人员培训及技术来源;
(7)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7.该项目在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8.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免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
9.申请无偿资助项目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及凭证复印件包括:项目新增设备的购买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复印件。如发票等凭证太多,可以用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代替。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额、项目建设期、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已支出额(需列明其中的设备及安装费、建筑工程费等);
10.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企业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银行贷款进账单)及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复印件;
1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8年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损益表;
(4)审计报告;
12.ISO9000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
13.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新产品证书、行业专家意见、生产许可证等);
14.本通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第二项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向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申报。提交材料包括: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详见附件4);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6)。企业可自行从网上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3.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4、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2009年上半年度贷款担保情况汇总表(原件)
5.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7);
6.担保机构的基本情况;
7.2009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现金流量表;
(3)利润表;
(4)担保余额变动表;
(5)专项审计报告;
8.2009年上半年完税证明汇总表及完税(免税)证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四)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如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提交电子光盘一份。
(五)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的初审工作,在确保项目材料真实、准确、有效的基础上择优推荐1-2个项目,于9月4日12时前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六)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将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对区(县)推荐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并在评审基础上进行政府决策,确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推荐的优秀项目。
五、其他事项
(一)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对本次申报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联系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小企业处 魏颍 联系电话:66415588-0739 电子信箱:sme@bjpc.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705室 联系人: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 刘京晶 联系电话:66410700-35 电子信箱:liujj@bjinves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甲2号天银大厦A西座7层
附件: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第二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09]165号) 2.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 3.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电话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封面) 5.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请表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表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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