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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008年04月08日

各担保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文件通知,现将2006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申请免征营业税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我委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文件规定。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四)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五)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六)接受我委监管,根据2001年《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委备案;并定期向我委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免税程序


  (一)担保机构自愿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我委会同市地税局对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担保机构,在北京中小企业网(www.bjsme.gov.cn)上进行公示,并征求人行营业部等相关单位意见,最终确定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名单,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担保机构名单;


  (四)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同级税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在同级地税部门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材料


  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担保机构须于5月18日前将下列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四份报送我委: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见附件一),填报数据为截至2005年底数据;

 

  (二)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对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的相关要求

 

  (一)我委将对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二)为了解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情况,本市已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担保机构,须于5月18日前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


  (三)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或未按时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担保机构登记表》的担保机构,我委将会同市地税局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联系人:中小企业处 王壮、靳芳芳;联系电话:66415588-0740、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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