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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机构财政专项资金
来源: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0日

政策文件:
《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支持方向: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

申请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对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投资超过当年投资总额的70%。
支持办法: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申请方式: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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