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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资金来源: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主管部门: 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扶持方式: 专项资金具体扶持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贴息、财政拨款补助和引导性委托入股方式。
资金规模: 2005年起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为5亿元
申报途径: 区属企业可通过区(县)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区(县)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可通过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申报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财政拨款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银行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引导性委托入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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