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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03年06月10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6月2日区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日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科学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从制度上预防腐败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建制)从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中选择。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政府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负责代建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区建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有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需求,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代建单位按照与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签定的《委托代建合同》对区政府负责,承担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职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根据与代建单位签定的合同对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分为四个阶段: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前期手续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 项目的提出与研究确认阶段

  (一)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代建单位并与其签定《委托代建合同》。代建费由区计委、财政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二)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区计委有关项目需求方案,包括:建设原因、建议选址、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期设想、初步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三)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上报的方案进行初步分析。对其中拟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委托代建单位对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需求方案进行初步评估。区计委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评估意见(含初步投资估算)报区政府常务会议。

  第十条 前期手续阶段

  (一)对于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的项目,由区计委通知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意见书、立项、征地拆迁等前期手续。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二)代建单位根据不同项目进行方案设计(含投资估算),提出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报区计委。

  (三)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设计方案、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核后报区长专题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代建计划和招标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组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理建设管理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未达到区政府批准方案要求的,代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代建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部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

  (五)代建单位与中标单位签定《中标合同》并报区计委、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单位根据《中标合同》等进行施工、监理等工作。

  (二)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中标合同》等和工作进度向区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申请。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阶段

  (一)代建单位组织验收。吸收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加。

  (二)区计委会同建委、财政局等部门确认验收情况,区财政局办理相关资产手续。

  (三)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的规定对竣工项目提供竣工后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公益性项目代建制工作中涉及的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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