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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以围绕调整经济结构、扩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目标,以加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加强产业促进力度的要求,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放大和调控作用,规范促进经济发展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区促进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主要由区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及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争取上级部门对产业促进的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三条 发展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统筹安排、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引导放大、定向使用、合理配置、加强监督。
  第四条 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发展资金规模集中决策发展资金的使用。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对发展资金的划拨、使用和效益进行监督,并定期向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方式

  第五条 发展资金重点扶持方向:
  (一)支持我区主导产业发展;
  (二)支持新增企业、科技企业、重点企业发展;
  (三)支持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发展;
  (四)园区、基地、中心、平台等企业载体建设项目;
  (五)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七)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重点项目;
  (八)奖励引进企业的社会中介和个人。
  第六条 发展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和奖励三种扶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使用办法

  第七条 支持新增企业发展。
  (一)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认定,符合产业导向但不享受科技企业政策的新增企业,区政府按其当年或第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当年或第二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在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的,区政府按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给予企业主要管理经营者一次性奖励。
  (二)在我区实际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外大型企业,由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企一策”的奖励办法。
  第八条 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25万元以上的科技企业,区政府按其当年贡献额的3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不足25万元的科技企业,区政府按其当年贡献额的10%提供企业孵化资金奖励。
  第九条 实行重点企业奖励制度。凡符合石景山区投资导向,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认定为石景山区重点企业,对区财政年贡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区政府按照重点企业对区财政年贡献额超过上年10%以上部分的30%对企业或主要管理经营者实施奖励。
  第十条 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发展。
  (一)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区注册。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区政府按其当年新增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给予主要管理经营者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我区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外区施工项目选择在我区缴纳的营业税留区库部分和在外区注册、我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选择在我区缴纳的营业税留区库部分,区政府按20%对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区国资委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执行。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引进增量,盘活存量,积极吸引投资进行股份制改造,区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资金配套支持。
  第十二条 对园区、基地、中心、平台等企业载体建设项目的包装、推介、信息化设施建设等费用,区政府给予实际发生额10%—30%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区政府将采取配套资金支持、有偿委托项目、房屋租金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我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并积极推荐其纳入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争取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银企合作”,建立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对在我区注册并开展业务的市场化担保机构和中介组织因对我区企业、项目担保所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不超过6%的限率补偿。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支持新兴支柱产业项目的启动和发展。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的中短期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60%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限额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鼓励为石景山区引进投资的社会中介和个人。经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认定,对实际引进投资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中介方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
  (一)对引进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成熟规模企业,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的15%逐年兑现,期限三年。
  (二)对实际引进投资折合人民币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主导产业项目,经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中介方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七条 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促进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目标、部署和要求,确定年度发展资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由各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并公开接受企业申报。
  第十八条 区发改委负责工业项目、服务体系建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归口管理;区商务局负责外资和商贸项目的归口管理;区科委负责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区投资促进局负责新增企业、园区企业、重点企业及引进中介等奖励的归口管理;区财政局负责经济发展资金的资金管理;园区、基地、中心、平台等企业的载体建设,由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出项目可研,向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申报都必须按要求做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项目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所有奖励申报都必须按要求填写奖励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所有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归口部门。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按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赋予的权限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后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备案,对权限范围外的项目初审后上报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发展资金划拨给项目单位、获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获得奖励的企业和个人收到发展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税制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对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管理、监督和考评,定期向区产业促进领导小组汇报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发展资金的企业或个人结合本意见第三章之规定,择优选择其中一种扶植条件,不得同时享受且只能向单一归口部门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2003年印发的《石景山区支持重点企业和新增企业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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