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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200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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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享受本政策的民营科技企业是经区科委认定,并核发科技企业证书的企业法人。

  二、 凡在本区注册经过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除适用区政府已制定并已施行的扶持、鼓励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区政府以下优惠政策:

  (一) 经区科委认定的科技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奖励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第四年至第六年奖励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额的25%。

  (二) 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北京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奖励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额的50%,第六年至第十年奖励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额的25%(市、区优惠政策不重复计算)。

  (三) 民营科技企业在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机关审核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纳税。

  三、 区政府为扶植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建立孵化器,以优惠价格为进驻者提供经营场地与服务。

  四、 民营科技企业开发、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经筛选后,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市级科技发展计划,积极推荐给银行信贷机构。

  五、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引进,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政策宣传与办理手续服务。

  六、 区科委是民营科技企业的政府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工商、税务、财政、人事、劳动、城建等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一视同仁,全力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七、 上述优惠政策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八、 上述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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