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优化提升产业结构,完善首都功能核心区服务功能,促进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北京市促进服务业发展相关政策精神,结合全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设立或者新迁入本区,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含)以上,并完成本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奖励、促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科技研发、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文化艺术、新闻出版、艺术品交易、旅游休闲娱乐、广告会展等文化创意产业。
第四条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方式包括:给予企业购(租)房补贴,给予引进企业到本区经营、引进资金在本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中介机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中介”)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补贴或者奖励的申请和兑现规范、便捷、高效。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购(租)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以及引企引资奖励各项工作。
第七条 在本区购买办公用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企业,自成立(或者迁入)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含),按其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在本区租用办公用房、并签订五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自成立(或者迁入)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含),按其租用自用办公用房面积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含)的,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引进企业到本区经营的中介,自企业完成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对区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给予引进企业的中介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于引进资金1亿元(含)以上投资于区属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在引进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受益的被引资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引资额的2‰分阶段给予中介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引进的发展现代服务业紧缺人才和高级管理或者技术人才,符合《宣武区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宣人才发[2006]3号)相关条件,可以获得“宣武人才卡”,享受子女入学、个人就医等方面的便利,工作业绩突出人员可以参加区级拔尖人才的评选。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优先办理随迁手续。
第十二条 对区财政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中介,可视其贡献的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购(租)房补贴的企业应向区财政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购(租)房合同、产权证明、付款凭证、完税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申请引企引资奖励的中介应向区财政局提供引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完税凭证、入资证明等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财政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中介引入企业的,须在引入企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区财政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企业、中介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补贴、奖励方案以及特殊奖励办法,经政府审定后,按要求兑现补贴和奖励资金。补贴及奖励的申报、审核、兑现程序由区财政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已享受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将办公用房出租时,承租方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已享受购(租)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在本区纳税不低于五年。
第十七条 企业、中介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法律责任。企业、中介为获取购(租)房补贴或者奖励而采取欺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应当是第三方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当事方或者当事人;引资项目如涉及多个中介环节或者中介主体,按一个中介主体给予奖励;提供中介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含具有职务行为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引进的资金不含中央、市级机关按正常渠道拨付的资金和各类银行贷款,且在来源、程序和使用上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