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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来源:北京中小企业网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10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朝政发〔2007〕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确有困难的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或专利实施转化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增量、获得专利授权及对本区专利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奖励。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年度资助、奖励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金申报的审核和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年度资助、奖励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奖励:
  (一)列入市区重点发展计划的项目;
  (二)高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农业及其它本区鼓励发展的项目;
  (三)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其中,专利代理费按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我区对获得资助后的不足部分给予资助。
  (四)对已获得国家专利权授权,并可预见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资助。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每件发明专利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最高资助标准为3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按5000元人民币/国/件标准给予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通过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按5000元人民币/件标准给予资助。
  (三)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第三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十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单位申请人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上年申请量,从新增加的第一件申请起,发明专利每件奖励6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4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人民币。
  (二)申请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200元人民币。
  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对积极推动本区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章  资助、奖励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奖励,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内)》或《朝阳区专利奖励表(国内)》。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办理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费用凭证。其中,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四)办理专利申请奖励,应提交上年度及本年度已申请专利的相关资料。
  (五)办理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交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奖励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外)》或《朝阳区专利奖励表(国外)》;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以及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四)办理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交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申请资助、奖励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资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3月底;
  (二)国外专利申请资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三)国内专利申请奖励为次年第一季度;
  (四)国内专利授权奖励为次年第一季度;
  (五)国外专利授权奖励为次年第一季度。

  第十四条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奖励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奖励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奖励金,应用于专利工作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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